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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释义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条

来源:微言宗教

2017-12-13

第三十条:宗教团体、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应当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,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。


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。宗教团体、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。


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。


本条是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规定。


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是指在露天具有一定高度或长度的宗教造像,或者虽未达到一定高度或长度,但在数量上形成一定规模的宗教造像群。


关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点的规定。近年来,一些地方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屡禁不止,愈演愈烈,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难点、热点问题,特别是很多大型露天造像修建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,如景区、公园等,造像被承包经营,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宗教界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手中,其目的完全是为了敛财牟利,容易引发宗教热,社会各界反映强烈,宗教工作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。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奢靡之风在宗教领域的重要表现,也是宗教领域突出的违法现象,是远离宗教的商业逐利行为,伤害了信教群众感情,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。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,如景区、公园等本身没有宗教功能,不能开展宗教活动,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赠,因而也不应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。条例明确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有利于遏制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之风,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。


关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主体的规定。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修建。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、企业等组织或个人为一己私利而修建宗教造像,借宗教敛财。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要通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。


关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权、时限的规定。关于审批权限,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初审权,审批权在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即国家宗教事务局,其他部门无权审批。关于审批期限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,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。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,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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