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释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
来源:微言宗教
2017-11-26
第一条: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,规范宗教事务管理,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,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,制定本条例。
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、立法依据的规定。
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:一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二是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,三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,四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。
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”
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”
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。”
第八十九条规定:“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:(一)根据宪法和法律,规定行政措施,制定行政法规,发布决定和命令……”
以上是制定本条例的宪法依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等法律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。
此外,与本条例有衔接内容的行政法规还有: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等。